记者昨悉,为了积极应对工业经济下行压力,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意见》。意见包含优化发展环境、降低企业成本、加快企业发展、加大金融支持、推动转型升级等五个方面,共22条,以此促进企业平稳发展。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加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营业额)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2017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实行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开工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12个月;对经认定为经营困难的劳动密集型中小微工业企业,其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可按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其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可按较低一档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降低期限不超过6个月。
销售收入过50亿企业奖励100万元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县(市、区)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
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设立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支持企业技改扩能和转型升级。对设备更新改造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项目,由受益地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
另外,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过50亿元(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销售收入过100亿元)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后每增加销售收入50亿元(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增加销售收入100亿元),增加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制定具体的评比办法,每年年末对纳税贡献大户前30强,销售收入前30强企业予以奖励。
被评为国家级孵化器奖励60万元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新申报、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受益地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证的企业,由受益地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和机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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