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大局,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顾全大局,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荆州市司法局、荆州市律师协会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编写了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法律知识36问。期望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一、疫情防控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情形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触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疫情防控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在公众场所拒不佩戴口罩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与患者有过密切接触,在公众场所拒不佩戴口罩,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三、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自己感染病毒,故意向他人吐口水或故意触碰他人身体,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向他人或向餐厅、食堂饭菜吐口水,或者故意触碰他人身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轻则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重则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四、疫情期间,殴打、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员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1、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或他人情节恶劣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轻则判处管制,重则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触犯故意伤害罪,轻则判处管制,重则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员,情节严重或者恶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或第二百九十三条,触犯侮辱罪或寻衅滋事罪,轻则剥夺政治权利,重则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4、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触犯非法拘禁罪。
?五、疫情期间,在医疗机构停放尸体、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扰乱公共秩序,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在医疗机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或第二百九十条或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轻则单处剥夺政治权利,重则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六、疫情期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妨害公务罪;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七、疫情期间,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医疗机构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1、由于政策导致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停运、高速公路封路,为此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轻则判处管制,重则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2、任意毁损医疗机构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或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疫期防控物资等公私财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触犯抢劫罪。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轻则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重则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八、疫情防控期间,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等网络平台中发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1、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轻则判处管制,重则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轻则判处管制,重则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九、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谣言的处置不及时、不力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触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轻则管制,重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疫情期间,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轻则剥夺政治权利,重则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一、疫情期间,未经批准,擅自设障碍拦截、毁坏道路阻断交通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可能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应当经由相关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阻断交通,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轻则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重则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用于防控疫情所需的口罩、药物、酒精等物资的价格,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经营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罪,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经营者为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刑事责任同上述自然人。
十三、疫情期间,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十四、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拒绝接受或者逃避检查、检疫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触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行为人是自然人的,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行为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刑事责任同上述自然人。
十五、疫情期间,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被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污水、污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触犯污染环境罪。违法行为人是自然人的,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违法行为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刑事责任同上述自然人。
十六、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酒精等疫情防护产品,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疫情防治、防护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生产、销售者为自然人的,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生产、销售者为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刑事责任同上述自然人。
十七、疫情期间,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非法经营罪。企业或个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 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犯罪。生产、销售者为自然人的,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生产、销售者为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刑事责任同上述自然人。
触犯非法经营罪的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八、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劣药或假药,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或生产、销售假药罪。
1、生产、销售以下药品,造成人体轻伤或重伤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劣药罪: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及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生产、销售者为自然人的,轻则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重则判处无期徒刑。生产、销售者为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刑事责任同上述自然人。
生产、销售劣药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除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之外,生产、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在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者为自然人的,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生产、销售者为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刑事责任同上述自然人。
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九、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出现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者为自然人的,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无期徒刑。生产、销售者为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刑事责任同上述自然人。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疫情期间,假借防控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防控功能宣传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触犯虚假广告罪。行为人是自然人的,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行为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刑事责任同上述自然人。
二十一、疫情期间,利用向利害关系人捐赠达到扣除税款目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逃税罪。纳税人利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收优惠政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触犯逃税罪,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二十二、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销售或捐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诈骗罪;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捐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触犯诈骗罪。疫情期间从重处罚,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无期徒刑。
二十三、疫情期间,有关公司或个人冒用某基金会名义骗取善款或捐赠物资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依照诈骗罪的有关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司法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四、利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盗窃公私财物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盗窃罪;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利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触犯盗窃罪,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者无期徒刑。
二十五、疫情期间,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进行治疗,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进行治疗,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非法行医罪,依法从重处罚,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十六、疫情期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传染病病原体应当依法具备相应资质,不具备该等资质,制造、买卖、运输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疾病的微生物或寄生虫,或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的上述传染病病原体而为其存放,若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传染病流行爆发或造成传染病病原体丢失、被盗、被抢、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后果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触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法行为人是自然人的,轻则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重则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违法行为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刑事责任同上述自然人。
二十七、疫情期间,违规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导致病毒扩散、蔓延等严重后果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触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二十八、疫情期间,盗窃、抢夺、抢劫传染病病原体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或抢劫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抢劫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触犯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或抢劫危险物质罪,轻则处三年有期徒刑,重则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十九、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一、对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三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故意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三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在医院、商场、药店等公共场合“打、砸、抢”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四、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暴发、流行时,政府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疫情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工作人员将善款或捐赠物资挪作他用或据为己有,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三十六、在疫情防控期间,负有防控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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