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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荆州市招商促进中心发布时间:2018-01-26

《荆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发文并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是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在阳光下高效运行的重大举措之一。《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执行情况如何?近日,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市民政局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对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准确核实,是社会救助的基础性工作。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救助对象的认定、救助标准的确定和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直接关系到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政府的公信力。通过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建立核对信息系统,开展大数据比对,既能极大地提高核对工作的准确性、权威性和效率性,也可从源头堵住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实现对困难群众精准救助的工作目标。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省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等。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临时生活救助等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适用本《办法》。

    四、《办法》规定的核对对象

    核对对象: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办法》还规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服义务兵役的现役军人、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和省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五、《办法》规定的核对内容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和其他基本情况。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等的不动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办法》同时规定,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见义勇为奖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其他经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六、《办法》规定的核对程序

    核对程序主要包括:

    (一)提出申请。由核对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须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家庭成员的经济情况证明、书面授权书等材料。

    (二)受理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组织村(居)委会进行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准确填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表》,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核对机构。

    (三)调查核实。核对机构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核对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核对书面报告。

    七、法律责任

    《办法》分别规定了核对工作人员和核对对象的责任:

    核对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核对机构要取消已出具的核对材料,并建议相关部门记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及诚信管理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办法》落实情况

    《办法》出台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按照程序顺利开展。同时,市民政局按照市政府和省民政厅要求,及时启动建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并于2015年6月建成投入使用。2015年12月,荆州市市县两级核对信息系统均与湖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连通,正式启动核对工作。目前,可通过我市核对信息系统,实时在线比对核对对象有关民政、人社、工商、国税地税、卫生计生等方面的相关信息。核对系统的高质高效运转,极大地提高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准确性,促进社会救助政策得到更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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