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纠治“四风”,聚焦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违纪违规违法突出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违纪违规违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治理目标
聚焦群众关注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违纪违规违法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深入排查,纠治并举,着力发现公油私用、私车公养、公私不分等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督促各地各单位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健全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相关制度,进一步提升公务用车管理水平。
二、治理范围及重点
治理范围: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治理重点:对2013年1月以来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进行全覆盖、无死角的治理(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可以往前追溯),重点治理以下十个方面问题:
1.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的;
2. 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
3.违规将个人车辆租赁给单位使用并报销相关费用,违规租赁社会车辆的;
4.以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名义套取、虚列费用的;
5. 公务用车日常维修保养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6.将私车加油费、维修费、保养费、装饰费、路桥费、违章罚款、小区停车费等费用以公务用车名义报销的;
7. 公务用车加油卡管理混乱,未建立单车核算制度,公务用车加油卡由个人保管、未限制车号加油,对公务车加油卡办理、主卡充值、副卡分配等情况监管不力的;
8.公务用车改革后,原有公务用车加油卡未及时收回、注销,卡上余额未清零的,单位无公务用车却持有加油卡的,单位只有1台公务用车持有多张加油卡的;
9.用公务用车加油卡为私车加油,或者公油私卖的;
10.套取公务用车加油卡资金,为个人报销或发放补助,使用公务用车加油卡在加油站超市购物的。
三、方式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从2020年4月上旬开始,9月下旬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将监督检查、追责问责贯穿专项治理工作全过程。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4月上旬)
市纪委监委印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专题学习,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宣讲政策。通过新闻媒体、广播电视宣传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相关政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和投诉。各地各单位也要公布举报方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至5月下旬)
各地各单位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对2013年1月以来本地本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公务用车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公务用车加油卡主卡、副卡的资金流向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查。通过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对2016年车改以后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要从重从严处理。没有配备公务车辆、公务加油卡或自查自纠未发现问题的,各地各单位要单独注明并签字背书,自查和整改情况要在本地本单位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三阶段:监督检查阶段(6月上旬至7月上旬)
组建监督检查工作专班,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调查走访、明察暗访等方式,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本级进行重点抽查,随机对县市区进行抽查。重点抽查自查整改“零报告”、报送情况不及时、群众反映较多的地方和单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在专项治理过程中不收敛、顶风违纪的, 严查处问责,对典型案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四阶段:追责问责阶段(7月中旬至8月上旬)
针对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由专项治理工作专班汇总后,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提交纪委监委问题线索专题会研究处置。各地各单位问责情况报市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审核备案。
第五阶段:完善提高阶段(9月中旬至9月下旬)
各地各单位要通过此次专项治理,及时发现公务车使用管理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健全制度规定,完善体制机制,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分类处置政策
要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准把握政策、精准定性、精准处置、精准问责。具体做到以下“五个区分”:
(一)区分自查自纠主动查摆和监督检查发现
自查自纠阶段主动查摆问题、主动上缴全部违纪违规资金的,除金额较大、情节较为严重的问题以外,原则上可责令单位自行整改纠正。对监督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视具体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二)区分违纪行为发生时间
违纪行为主要集中在2016年全市车改前,除金额较大、情节较为严重的问题以外,视具体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违纪行为主要集中在2016年全市车改后,除金额较小、情节较为轻微的问题以外,视具体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三)区分主动退缴违纪资金与被动追缴违纪资金
对主动退缴违纪资金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退缴违纪资金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区分违纪主体身份不同
注意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注意区分党员公职人员、党员非公职人员、公职人员非党员、既非党员又非公职人员等不同身份。对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违纪的,原则上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区分客观上工作失职和主观上刻意隐瞒
对因工作失职但主观上不存在故意隐瞒,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原则上可责令单位自行整改纠正;对自查自纠不深入、不彻底,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具体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工作失职渎职,故意隐瞒,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具体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治理工作由市纪委监委统筹协调,成立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江刚任组长,有关委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风政风监督室。各县市区纪委监委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坚持问题导向。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要查找面上的问题,又要发掘深层次的问题,对应该发现问题但没有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不处理不报告的,坚决追究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
(三)注重工作实效。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作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的重要抓手,积极作为、坚决整治、务求实效。监督检查要坚持原则,整改问责要动真碰硬,巩固提升要持之以恒。坚持有错必纠,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违纪必究,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形成强大震慑。各县市区纪委监委要参照市级做法,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市纪委监委各监督检查室要加强对对口联系地方和市直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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